第512章 有点头大-《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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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正是为了罗达英案这种情况设置的。否则这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除非……”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么?”周颖问道。

    “除非你能证明,罗达英携带的斧头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方轶摸着下巴道。

    “我证明不了。”周颖摇头道。她的情绪有些低落。

    “别气馁,你第一次分析案件,能做到这程度已经很好了。记住以后分析案子,不仅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和日常生活习惯。不能太教条。

    不过有一点我与你的想法是一致的,这案子可能构成未遂,不是既遂。”方轶微笑道。

    “方律师,为什么是‘可能’构成未遂?”周颖问道。

    “因为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构成既遂还是未遂,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比较大的问题。

    罗达英的案子,我个人意见是未遂,从案卷材料来看,检察院认定是既遂,但是法院是否会按既遂处理,现在不好说。如果从执法口径统一的角度来讲,有可能法院也会认定为既遂。”方轶解释道。

    “真没想到这么简单的案子会牵扯出这么多问题。”周颖有点头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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