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9章 有点说不清-《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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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他们查到的,我被抓后,他们就把一摞银行转账记录摆在了我的面前,这八百多万都是他们查到的。时间太长了,我早就记不清了。”周英琪道。

    “刚才说的这些钱你是怎么处置的?”方轶问道。

    “我买了两套房,一套在本市,一套在京城。另外还买了一辆车。”周英琪道。

    “购房款和购车款全部都是用的赵晓杰给你的钱吗?”方轶问道。

    “本市那套大三居用的他给我的钱,京城那套的购房款大约三分之一是他的钱,剩下的是我自己的钱。车子是用他钱买的。

    这两套房子已经被查封了,车子也被扣了,是不是都会被追缴?”周英琪关心的问道。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把握的原则是不让被告人从违法犯罪中获利,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一并追缴。

    对于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

    我给您举了个例子,您就明白了。假如赵晓杰送你的是房屋,司法机关会追缴房屋。而且近些来,房屋价格增长速度较快,查封时的房屋价值可能是收受时市场价格的几倍或者十几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一般按照被告人收受房屋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认定。

    但是在追缴时,不仅要追缴当年收受时的房屋价值,而且会追缴房屋本身。也就是说,受贿数额按照当时的房价确定,但是房产要全部追缴。

    如果在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售的,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法院会追缴被告人所获得的卖房款。

    您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太一样,属于收受款项后购买房屋,属于另一种情况。”方轶解释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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