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页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方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的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 该罪的行为方式一般分为两种,1、买卖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2、买卖原持证人向国家机关申请并取得的证件。本案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四、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继续经营,虽然未办理证照变更登记,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因此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网吧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后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并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向亚强与向东签订九州网吧转让协议,向亚强将其经营的九州网吧和电脑设备一并转让给向东。 从表面上看,本案被告人向东因受让九州网吧而一并受让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非单独买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利用该证在其他地方另行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从本质上看,向东受让九州网吧后,虽未按规定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但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为对九州网吧营业地址、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经营要件的合规确认,仍然合法有效。 向东在原地址、原经营场所及原经营规模下继续经营九州网吧,没有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因此,向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向东无罪。完毕!”方轶道。 一旁的赵律师心里很不平衡,心道:方律师啊,你说那么多干嘛,就不能干净利落的告诉法官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啰里啰嗦的多麻烦啊!你说这么多,我说那么少,你让向家人如何看我,情何以堪啊! 旁听席上向老二(向亚强)的家人心中也在翻腾着:果然是一分钱一分货,我们请赵律师花的钱少,所以赵律师只说了几句;向东他妈邢萍请方律师花的钱多,果然方律师辩护意见说的也多。 审判长也烦,之前看过案卷后,心里不知道问候了检察院这帮家伙多少次,暗道:虽说咱们是个小县城,见得世面少,但是企业转让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是可以活跃经济的,你们不知道?!这不是给我们找事吗?法院里案子那么多,就不能让我们消停会儿。 虽然这么想,但是他表面上却风轻云淡,一点没带出来,庭审中该走的程序一点不能少。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只要是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任何法律法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向东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完毕。”周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非常不服气。 “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检察员的意见实质上是将市场秩序这一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同类客体当作非法经营罪的直接客体。 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解释,则《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是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所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犯罪,都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法条竞合犯。 很显然,这是不符合一九七九年《刑法》修改取消投机倒把罪的立法本意的,也不符合刑事立法设置罪名、罪状应力求明确性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具体的一项或者几项制度,而不应是笼统的市场管理制度,因此不能以本案被告人向东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接纳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为由,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东的行为不够成非法经营罪。完毕!”方轶暗道:既然你乱扣帽子,那我也只能针锋相对了。 赵律师心里舒坦,暗道:掐吧,你们双方使劲掐!如果向东无罪,那向亚强肯定也会无罪;如果向东被判有罪,方律师可以作为我的挡箭牌。 他心里的算盘打的噼里啪啦乱响! …… 求月票、推荐、订阅、搜藏!鞠躬了! (本章完)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