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章 共同犯罪-《律师本色》


    第(1/3)页

    方轶心中暗道:下次一定不能接法律工作者的案子,问题不断啊!这爷俩简直就是问题父子。

    “我想您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共同犯罪并不以被告人构成同一罪名为前提。

    您看,《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因身份或者犯罪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罪名。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a向b索要合法债务一千万元未果,然后a找到c,并隐瞒真实情况,称b是当地的富豪,且为富不仁欺男霸女,a邀请c一起对b实施绑架并勒索一千万元。

    随后a和c共同实施了绑架b的行为。c构成绑架罪,而a勒索的是b拖欠他的合法欠款一千万,仅构成非法拘禁罪。

    虽然a和c犯下的具体罪名不同,但很显然他们构成共同犯罪。a和c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但是属于共同犯罪,您明白了吧!”方轶看向赵凤祥。

    “嗯……好像是这么回事。”赵凤祥转动他的大脑,回味着方轶刚才的例子。

    “现在咱们回头看本案,您儿子赵云和魏三儿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由赵云向法院提起诉讼,魏三儿配合他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主观上二人存在共同实施妨害司法活动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二人共同实施了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二人均属于故意犯罪,因此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在虚假诉讼过程中,赵云指使魏三儿伪造证据,其行为实质上是魏三儿帮助伪造证据行为的教唆犯。

    魏三儿系受赵云指使帮助其伪造证据,其行为在刑法上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其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您儿子赵云是虚假诉讼的主谋和主要受益者,他指使魏三儿伪造证据、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主犯;而魏三儿受赵云的指使,实施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而且不是主要受益人,可以认定为本案从犯。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