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章 侮辱诽谤-《鬼眼讼师》
第(2/3)页
谢玲说道:“这个侮辱和诽谤呢,后者的前提是捏造事实!我们不用侮辱对方,只用摆事实讲道理就行,至于诽谤,我们更够不上,而且他们也太嫩了点,找了本地的新媒体,我老妈的公司平时可是和央媒有合作的,我们先爆料给央媒,只要央媒定性了,我们再转发以及买热搜,根本就不用像他们那样用下三滥的语言和方式添油加醋,我们这样不就不会触碰到红线啦。”
我露出惊讶的神情,说道:“今晚你叫来的记者,是央媒的?”
谢玲说道:“嘿嘿,你以为,你师傅的能量可大着呢!”
在白天吃完午饭后,我按照谢玲的短信要求,回到她的病房,将数码相机内存卡内的东西拷贝到她的笔记本电脑中,所以我说道:“那就是接下来的事情,交给你来处理就好了?”
谢玲说道:“是的,你们就给我等好消息吧,啊哈哈哈哈哈!”
接下来的几天,好消息不断传来。
先是小鹏四个小瓢虫被抓的新闻,竟然直接上了央媒新闻,标题是《某地xx乱象丛生,中学生竟然参与》。
接着还以媒体的名义播放了小鹏等人在厕所的对话和打了马赛克的视频,就是我录的那些。
然后其它“有心”的大媒体“发现”小鹏就是周医生自杀案的当事人之一,于是开始跟踪报道,舆论开始反转。
接着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周医生自杀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最终以涉嫌侮辱和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将小鹏的姑姑、姘头、父母提请检察院逮捕并获得批准。
至于小鹏是什么结局,我们也懒得深究,这辈子肯定是毁了,当然也是他自找的。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以一般情况下,侮辱和诽谤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可能将对方绳之以法。
而这个周医生自杀案,跟之前某地快递点人员拍摄视频,捏造某客户是小三的事实在网上传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一样,公安机关认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主动进行刑事侦查,以国家公权力的名义介入进来。即前述法条中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天下午,我正参加学院组织的期末英语考试,在快交卷的时候,裤兜里的手机震动起来。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