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时月 第四百三十章 开赛-《北宋大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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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社会有士、农、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贵族,农是平民百姓,在重农抑商时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较低贱的人。而贱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种存在,是社会金字塔最底层、低入「尘埃」的那部分人。他们低到不能出现在社会金字塔的分层中,甚至都不被称为民,法律地位类同畜产。

    蓄养奴隶的社会中,贱民就是奴隶。商朝对奴隶的称谓有「仆、奴、妾、臣、宰(本义为充当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舆、隶、僚、仆、台」等,奴隶可以像牲口一样被赠送、买卖、典当,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汉时期,被称为「人奴」「人妾」「庐儿」的奴婢都是贱民。

    贱民与良民(良人)相对,被全面系统化、制度化压迫,初步形成贱民制度(或称良贱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段历史时期战乱频繁,出现了部曲、兵户、杂户、乐户等世代相袭的贱民。从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编户齐民,确立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良贱等级制度。所谓「编户」即编入户籍,为自由民(良民),所谓「齐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还有一部分非编户,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贱民。贱民被另外单独编立户籍,称贱籍,贱民人身权利被明文限定,同罪异罚,无法与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与平民通婚。

    隋唐时期是良贱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议》将良民和贱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五

    区别在于是官府为奴还是私家为奴,据此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番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

    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乐工)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

    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来自破产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而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

    唐宋之交,社会出现了巨大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停止。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

    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

    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它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古代政权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统治稳定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广大农民对朝廷官府的信任感与接受度﹐同时又能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贫下中农无法维持生活就是落草为寇。这也就是所谓的农民起义。

    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客户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租佃关系已经成为宋朝主要的剥削形态。地主和佃客之间订有口头或书面租佃契约。宋初比较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租制,地租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少数客户自有耕牛,耕种所得一般与地主对分。相当多的客户没有耕牛或农具,向地主租赁,一般要把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另一种剥削方法是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地租定额。在租佃制下,佃客对生产有较多的支配权,但地主可以随意增租。

    工匠是手工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宋朝官营手工业大都采用一种介于征调和雇募之间的「差雇」制,轮流征调工匠服役,给予雇值和食钱,民营手工业则普遍采用和雇制,雇主和工匠之间一般出于双方情愿。官营手工业也有采用和雇制的。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众多的机户,如梓州(今四川三台)有几千家,但机户常被官府或官吏强迫织造匹帛,而且少给或拖欠工钱,以致破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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