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从魏晋到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情形-《大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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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到高宗、武后时,久不用兵,府兵法就渐坏,至于宿卫不给。宰相张说,就请募兵宿卫,谓之“扩骑”。玄宗时,这种宿卫的兵,也是有名无实,诸府又完全空虚,内地竟无一兵,而边兵却日重。所以安禄山一反,竟无从抵御了。

    唐初用府兵的时候,有所征伐,都是临时命将;战事既罢,兵归其府,将上其印,所以没有拥兵的人。其戍边的兵,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都有使。总管他们的谓之道,道有大总管(后来改为大都督,但行军时仍曰大总管)。永徽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谓之节度使。但还没有用它做官名。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用贺拔延嗣做凉州节度,这是以节度名官之始。玄宗天宝初,于沿边置十节度经略使(安西〈治龟兹,今新疆库车县〉、北庭〈治庭州,今新疆乌鲁木齐市〉、河西〈治凉州,今甘肃武威市〉、朔方〈治灵州,今甘肃贺兰县〉、河东〈治太原,今山西阳曲县〉、范阳〈治幽州,今北京市境内〉、平卢〈治营州,今为河北承德市〉、陇右〈治鄯州,今甘肃西宁市〉、剑南〈治益州,今四川成都市〉九节度,岭南〈治广州,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经略使),边兵就此大重了。安史乱后,讨贼有功之将,和贼将来降的,都授以节度使(或沿其旧官)。于是节钺遍于内地,而“尾大不掉”之势以成。

    然而制唐朝死命的,实在还不是藩镇之兵,而倒是所谓“禁军”。禁军的起源是跟高祖起义于太原的兵,事定而后,愿留宿卫的,共有三万人。于是处以渭北闲田,谓之“元从禁军”。老不任事,即以其子弟代之。后亦与于“番上”。太宗时,在元从禁军中,选善射者百人,以从田猎,谓之百骑。武后改为千骑。睿宗又改为万骑,分为左右。玄宗用这一支兵平韦氏之乱,改名左右龙武军。又有太宗所置的飞骑,高宗所置的羽林,也各分左右。谓之“北衙六军”。与诸卫的兵,号为南衙的相对待。中叶以后,又有所谓“神策军”。其缘起:因天宝时,哥舒翰破吐蕃于临洮西的磨环川,即于其地置军,谓之神策。以成如璆为节度使。安禄山反,成如璆派军中的将,唤做卫伯玉的,带千人入援。与观军容使鱼朝恩(宦者)共屯陕州。神策军的地方,旋为吐蕃所陷,于是即以卫伯玉所带的兵为神策军。和陕州节度使郭英,俱屯于陕。公元763年,吐蕃陷长安,代宗奔陕。鱼朝恩以神策的兵,和陕州的兵来扈卫。当时都号为神策军。后来伯玉罢官,神策军归郭英兼带。郭英又入为仆射,这一支兵,就入于鱼朝恩手里。是为宦官专管神策军之始。鱼朝恩后来入都,便把这一支兵,带到京城里,依旧自己统带着。然而还不过是一支屯驻京城里的外兵,并不算做禁军。公元765年,吐蕃又入寇。鱼朝恩以这一支兵,入屯苑中。于是声光大好,出于北衙军之上。德宗从奉天还京,都不相信大臣,而颇委任宦官,专叫他统带禁军。这时候,边兵的饷,不能按时发给;而神策兵饷糈优厚。于是边将在外戍守的,多请遥隶神策。神策军数,遂至十五万。自关以西,各处的镇将,大都是宦官手下人。所以宦官的势力,强不可制。昭宗时,想改用宗室诸王代他,始终没有成功。而宦官每和朝臣水火,就挟着神策军里几个镇将的力量,以胁制天子,诛戮大臣。到底弄得朝臣借着朱全忠的兵力,打破宦官一系的镇将李茂贞,把宦官尽数诛夷,而唐亦以亡。这都是后来的话,参看第三篇第二章第四节,自然明白(禁军的始末,《唐书·兵志》不详,见《文献通考》第一百五十一卷)。总而言之,亡唐朝之力:藩镇的兵,不过十分之三;禁军倒有十分之七。

    第四节 刑制

    两汉魏晋刑制的变迁,已见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从晋武帝颁布新律之后,张、杜预,又各为之注。泰始(公元265—274年)以后用之。然律文简约;两家的注,又互有不同;“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永明九年(公元491年),删定郎王植之,才合两家的注为一。然事未施行,书亦亡灭。梁武帝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还记得王植之的书。于是叫他损益旧本,定为《梁律》。天监初(天监,梁武帝年号,公元502—519年),又使王亮等改定,共为二十篇。定罪二千五百条,刑分十五等。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杲参定律,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定律三十卷,大体沿用梁法。这是南朝法律的沿革。

    元魏入中原以前,刑罚是很严酷的。道武帝入中原,才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太武神中(公元428—431年),诏崔浩定律。正平中(公元451年),又命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共三百七十条,有门房之诛四(献文增其十三,孝文时定为十六),大辟百四十五(献文增其三十五,孝文时定为二三五),刑罪(耐罪)二百二十一(献文增其六十二,孝文时定为三七七)。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474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系杂采魏晋故事。刑名有五:一死,二流,三耐,四鞭,五杖。又有所谓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不在“八议”和“论赎”之限。

    北周的律,定于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刑分死、流、徒、鞭、杖。不立十恶的名目,而重“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初,令高颎等重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按: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两语)。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剪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按: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隋始定鞭笞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这都是较前代为文明处。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论。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隋律却就不然。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父权”太重之故。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第五节 赋税制度和民生

    从秦汉统一以后,直到前清海禁大开以前,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变更(从战国到秦汉,是有一个大变的。参看第一篇第九章,和本篇第六章)。这个时代,中国人的生计是以农业为本位。要看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就须注意于农民。但是中国史家记载平民的生活状况,是很少的。却是当时的田赋制度,便是当时“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从晋到唐,其间的田赋制度,都有同一的趋向。为之代表的,便是晋的“户调式”,魏的“均田令”,唐的“租庸调制”。今各述其大略如下:

    户调之式,起于晋武帝平吴以后。它的法度是:男女年十六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指为户者而言)。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后魏的均田,在公元485年(孝文帝大和九年)。它的办法:是把田分成“桑田”、“露田”两种。桑田是“世业”;露田及岁而受,年老则免,身没则还。桑田的数目,有过于其应得之数的,得以卖出;不足的得以买入。但过于应得之数,及在应得之数以内的,不得买卖(大概当时把官有的地,授予人家做露田。其原有田地的,一时并不没收它;本无田地的,一时也不能补足。所以人民的桑田,有逾限的,也有不足额的)。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有牛一头,许授田三十亩;但牛四头为限)。

    唐朝的租庸调制(高祖武德七年定,公元624年)是: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的,为“宽乡”,少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工商: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乡有余田,以给比乡;州县同。“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从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受田的丁,每年输粟二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或输绢、绫、缯,各二丈,绵二两,或输布二丈四尺,麻三斤,谓之“调”。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两日,不役的,每日折输绢三尺,谓之“庸”(《通考》:“租庸调征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食货志》……疑太重,今不取)。”

    这种制度,便是两汉时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反响。虽不能做到地权平均,较诸毫无法度,听其自相兼并,总好得许多。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制度,若要实行,行政要非常绵密。以中国行政的疏阔,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废坏,从何实行起?户调之式,定后不多时,天下就大乱;究竟这种制度,曾否实行?史学家颇多怀疑。大概就是实行,时间也是很短的。均田之令,和租庸调的制度,都是定于大乱之后。当时地广人稀,无主的田很多,推行自然不十分困难。但是一两传后,人口增殖,田亩渐感不足,就难于维持了。均田令的结果,后来是怎样,史家没有明确的记载。租庸调制,则《唐书》明说它,到开元时而其法大坏,“并兼逾汉成哀”。平均地权的制度,不能维持,却反生出一种弊病来。便是两汉时代的税,是认着田收的;虽有口税,很轻。从户调、均田令、租庸调等制度行后,人人有田,收税就只须认着人。专制时代的官吏,行政是怠慢惯了的;只要收得着税,其余就一切不问了。到后来,实际上授田的事情,已经没有了,并兼之事起了,他却还只是认着向来出税的人收税;哪里来管你实际有田没有田(这时候,若要查明白有田的人,然后收税;就要彻底根究,叫并兼的人,把田都吐出来,还给无田的人;而且照法律上讲,不但并兼人家的人有罪,就是被人家并兼的人,也是有罪的。这件事岂不甚难)?这一来,百姓不但享不着人人有田的利益,无田的人反要负担和“有田的人一样的租税”的痛苦(在两汉时代,就只要出极轻的口税)。这如何能支持?于是乎有“逃户”。逃的人逃了,不逃的人,赋税就要更重,税法就大坏了。玄宗时,宇文融为监察御史。也明晓得彻底根究,叫并兼的人把所并兼的田,统统吐出来,是办不到,就想括“籍外的羡田”,以给逃民。然而“并兼之亟”,总是起于人多而田不足之后的,哪得有许多羡田可括?而且他的办法,逃户受羡田的,又要出钱千五百;于是州县希旨:把有主的田,算做羡田;本地的人,算做客户,反变成了聚敛的政策。安史乱后,赋税紊乱的情形,更其不可收拾。德宗时,杨炎为相,才创“两税”之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著。”虽没有把“税人而不税田”的法子,根本改革;然而照他立法的意思,是“以人的贫富,定出税的多少”;较诸就田而税,负担偏于农民的,反觉公平。不过人的贫富,不易测定。实行起来,要求其公平,是很难罢了(陆贽说:两税以资产为宗,少者税轻,多者税重,然而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窥的;有场圃囷仓,物轻而众以为富的。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少而日收其赢的;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寡利的。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我说:两税的法子,若真能行得公平,倒近乎一般所得税了。这个谈何容易。杨炎的法子,自然离此理想尚远。然在当时,总不失为救弊的良法)。

    《文献通考·田赋门》的一段按语,论秦汉到唐田赋制度的变迁,极为清楚。我如今不避繁复,再节抄在下面。因为这件事,和当时社会的生计状况,是很有关系的(是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自秦废井田之制……始舍地而税人……汉时,官未尝有授田限田之法……田税随占田多寡,为之厚薄……人税则无分贫富,然……每岁不过十三钱有奇耳(参看本篇第八章第三节)。至魏武初平袁绍,乃令田每亩输粟四升,又每户输绢二匹,绵二斤,则户口之赋始重矣。晋武帝又增而为绢三匹,绵三斤……然晋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则出此户赋者,亦皆有田之人……宜其重于汉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实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户赋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轻其户赋者,两汉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也。自两税之法行,而此弊革矣……

    此外生计界的情形,无甚特别的可述。但有一件可注意的,便是当这时候,中国对外的贸易,颇为发达。从魏晋到唐,中国和南洋交通的发达,已见上章第六节。魏晋北朝,和西域的关系,虽不如汉唐时代的密切,然而也没有什么战争,民间往来贸易的关系,可以推想为无甚中断的时候(中国商人的能力非常之大。譬如汉朝还没有通南越和西域,商人倒早已做了先锋队了〈参看本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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