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的历史-《大中国史》

    要明白一种现象的因果关系,先要晓得它的“事实”。考究人类社会已往的事实的东西很多,譬如(一)人类之遗骸,(二)古物(无论工艺品、美术品、建筑物),(三)典章制度、风俗习惯等都是。记载往事的书籍,不过是其中的一种。然而最完全最正确的,究竟要推书籍。所以研究历史,仍得以“史籍”为中心。

    我们中国的史籍,究竟怎样?我且举两种史籍分类的法子,以见其大概。一种是清朝的《四库书目》,这是旧时候“目录之学”中最后的分类。

    一种是近人所撰的《新史学》,略参些新科学思想的(见《新民丛报》和《饮冰室文集》)。

    第二编年(《资治通鉴》等是也)

    以上两种分法,都不十分正确,现在且别评论它(要知道历史书分类的法子,可以自己把“目录之学”的书参考。其中应该先看的,是《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文献通考·经籍考》、《四库书目》四种)。我以为历史的书,从内容上分起来,不过(一)记载,(二)注释,(三)批评,三种(考订大抵属于注释,也有因此而下批评的)。其中又以记载为主,必须有了记载,批评注释两种,才有所附丽,其间有主从的关系。

    历史书所记载的事实,从前的人,把它分做(一)治乱兴亡,(二)典章制度,两大类(参看《文献通考》序。这两个名词,不甚妥当,但是一时没有适当的名词,姑且沿用之,我以为前一类可称为“动的史实”,后一类可称为“静的史实”)。正史中的“纪”、“传”,是记前一类事实的;“志”是记后一类事实的;二者又皆可出之以“表”,以图减省;所以正史可称为“纪传表志体”。各种历史,要算这一种的体例,最为完全(所以从前把它立于学官,算做正史)。编年和纪事本末,是专记前一类的事实。政书是专记后一类的事实。从研究上说,编年体最便于“通览一时代的大势”;纪事本末体,最便于“钩稽一事的始末”;典章制度一类的事实,尤贵乎“观其会通”;所以正史、编年、纪事本末、政书这四种书在研究上都是最紧要的:因其都能“网罗完备”,而且都有一个“条理系统”。其余的书,只记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是许多零碎的事实),只可称为“未经编纂的史材”,专门研究,都是很有用的,初学暂可从缓。我们中国是个文明开化极早之国,历史一类的书,真是汗牛充栋;其余各种材料,却也不少(譬如钟鼎碑刻和其余各种古器物,都有合于前说的古物一类。各地方特别的风俗,特别的方言,都有合于前说的风俗习惯、典章制度一类);可惜科学不甚发达,没有能够将之严密整理罢了。这就是今后学者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