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营销-《明朝当官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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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套路贷款,”陈惇道:“这是诈骗!”
然而让陈惇难以理解的是,诈骗罪在这个时代判地很轻,据王廷说:“百姓大入小出,湿米水肉,这是常事,怎么判刑?”
也就是说就是百姓买卖时买入用大斗以求多收入,卖出用小斗以求少卖;买卖中卖出湿米和注水肉,甚至连杨梅都用刷弹墨染紫黑色,你要让官府怎么裁决,除非受害人损失很严重,来到官府告状,官府才可能断个孰是孰非,不过那诈骗的人也判地很轻,无非是归还财物之类的,再打上几板子以示惩戒。
而且他们更是从没听说陈惇说的“金融诈骗罪”,事实上官府根本不禁止收取利息,“依任私契”,就是以两方签订的契约为准,而高利贷一般情况下,官府并不加以干涉。除非遇到一些极为苛刻的放贷,也只不过是强制免除利息,也没有惩治债主之罪。
陈惇跟兴盛昌的陆近辛对质的时候,就道:“欺诈人对订立借据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借贷人做出错误的承诺,这种借贷应该废除,不做效。”
“你说我们故意预留了圈套,”陆近辛懒洋洋道:“哪儿有圈套呢?借据上不是明明白白写着,月四厘,月讫吗?”
“你这句话有歧义,”陈惇道:“一般人以为的意思是,每月四厘,每月结清——但你们的意思是,每月四厘,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下个月这个合约就变成了高利贷。”
“你这样说我也没有办法,”陆近辛道:“其实这个借贷是一个很好的项目,很多人都借过,但都一个月之内归还了本金利息,只有你一个延期,所以根据违约条款,四厘会变成日息。”
陈惇听他成功把“高利贷”扭曲成“违约条款”,道:“胡说八道,日息四厘,还不是违法的高利贷?《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你算算你超过几分了?”
“你错了,”陆近辛一收折扇,道:“我们当时签订借据的时候,就是按月息四厘来算,别说是三分,一分都不到,哪儿违背了《大明律》?”
不得不说兴盛昌玩了一收花把势,他们与人签订借据的时候,利息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而在文字上耍了花招,借贷人以为每月都是四厘的利息,其实第二个月开始,就属于未能在期限内归还本金,属于违约了。
他们当然不承认这是高利贷,他们说的是“违约金不过是按复利的方式来算”。
“没听说违约金还利滚利,不断上涨的。”陈惇道。
“这就是催你快点还钱嘛,”陆近辛露出得意的神色:“兴盛昌又不是慈善机构,借贷出钱,就是要收利息的,晚一日都是损失。”
“既然说是利滚利,那就一定有本金,”陈惇道:“本金就是七万两银子对吗?”
见陆近辛点头,陈惇就道:“七万两银子的本金,日息四厘,还说不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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