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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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因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

    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周礼>:“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

    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

    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2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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