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1章 专项斗争的后续-《我在煤矿卖煤的那些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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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总结的第二种腐败情况,那就是有些基层干部违反纪律入股煤矿。

    文章通报了有两位,以为是阳州某县经贸局的副局长,私自与他人合伙,开办煤矿。

    没办法啊,这县经贸局的副局长,虽然是个副科级干部,可是当时《煤炭经营资格证》那可是在经贸口上管着呢。

    您想啊,有这位入股,不是办啥事儿都好办吗?

    这么着入股了,不过这已经是2008年煤矿机械化改造之前的事情了,是个30万吨的小煤矿。

    本来也查不着他,可是这煤矿2007年的时候发生了一起透水事故,死了4名井下工人,这大股东说是瞒报,他还参与了。

    这个胆子大的。

    不过在煤矿高额的利润面前,一想到上报之后停产好几个月,那得损失多少钱啊,所以一咬牙一跺脚,也就给瞒报了。

    可是后来就有人给举报了啊。

    话说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这些人怎么就不明白这些个道理呢?

    这一查,查到这位头上来了。最后查定出了,他自己就是实际出资人。

    所有情况均没有向组织做过任何汇报和说明。

    最后给与的处分是:双开——开除D籍,开除行政职务。

    而且所有收益全部没收,你说你这是图了啥了。

    还有一位,是新洲某县的一位派出所所长。

    当时是有一位私人矿主手头没钱经营了,这位派出所的所长在银行认识人,帮这位搞来了一部分贷款。

    依着这贷款,算是入股了。

    2008年这座小煤矿关闭了,但关闭之前,这位也挣了一部分钱。

    可是煤矿关了,贷款也还了,按说没啥事儿了。

    可是这位办理银行贷款的工作人员出问题了。

    这位派出所所长当时办理的贷款,是违规的,这就又把这位所长给牵扯出来了。

    一查,获利也有一两百万。

    和上面那位一样,所有获利全部没收,最后还给了一个D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三种情况,直接就是侵占和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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