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 就在那道剑光消散之前,那片黑色大海上,有一只巨爪被人用剑斩断,大片鲜红的鲜血散落海中,那两位大妖的参天法相,其中一位,硬生生断去一爪,而且在断口处,仍旧有鲜血滚落,伤口出残留的剑气阻止着这位大妖修复伤口,使得那尊大妖只能用另外一只兽爪去刮下不少的血肉,而顺便清去这些剑气,好在这片黑色大海里早已经没有生物的存在,要不然今日得了这么些大妖血肉,至少能少修行百年。 朝青秋站在两位妖土大妖面前,一手按住剑柄,长剑在鞘,依旧是颤鸣不止,好似不愿意在剑鞘里待上半刻时光,他仰头笑问道:“下一剑,两位信不信要留下百年修为?” 起先被斩断兽爪的大妖神情微凛,朝青秋剑道通神,法相巨大越是躲不开一剑,可即便如此,也没有哪一位大妖敢在朝青秋面前散去法相,恢复常人身高,实际上以常人体魄,更无人自信能够接下朝青秋一剑而不伤了。 不过以现在的局面来看,一样无人敢说能够接下朝青秋下一剑。 不过像是他们这种顶尖修士,如何都不能轻易示弱。 于是朝青秋出了今日第三剑,第一剑他以海水作剑,让这位大妖的手掌滴血,第二剑是鞘中古道出剑,让他断了一只兽爪,第三剑,依着这位剑仙的作风,不会简单。 第三剑,朝青秋没有让古道出鞘,反倒是双手上扬,神情肃然。 黑色海水之中枯骨甚多,三教修士的、剑士的,还有妖土修士的,不一而足。 但朝青秋知道,这里面不止是枯骨多,就连法器也多。 法器不关他的事,可里面有剑。 因此这一剑,朝青秋双手上扬之后,海水沸腾。 无数残剑,长剑破水而出。 在朝青秋和两尊大妖之间,密密麻麻,不知凡几。 朝青秋神情漠然,一句话不说,但他要表露的东西已经很明显,他朝青秋不仅做的一剑在手,世间万物皆可斩的剑仙,也做的驭使万剑的那种神仙风流人物,两者高下不论,只是他朝青秋喜欢便可。 他毕竟是这世间,现如今唯一的剑仙。 朝青秋面前无数长剑,所散发出的剑气一阵一阵让人心神颤动。 这要是被山河之间的那些三教修士所见,不知道会不会生出转而学剑的想法。 只不过白袍翻飞的朝青秋,站在这片黑色大海海面上,心情可是一点都不好,他知道自己的那缕剑气已经不在门尘山上,也知道自己被两尊大妖困在这里之后,注定会有不少人会去打剑山主意。 可那又怎样,只要他朝青秋还活着,剑山就还是那座剑山。 一人担负起一脉传承这件事,他做了这么些年,得心应手。 朝青秋大袖微招。 下一刻。 无数长剑铺天盖地的向着两尊大妖而去,剑气滚滚,世间无双。 如此剑仙风彩,世间谁能相比? —— 剑山上今日又来了一位客人。 实际上这座剑山自从朝青秋将一缕剑气留在门尘山山道上至今,剑山一共就来过两张新面孔,一位是登山不成,最后在山脚学剑的李扶摇,第二张便是行过万里路的老儒生,两人便算是这些年来,剑山上的两张新面孔,可两人多多少少都算是和剑山有些渊源,李扶摇是陈嵊的弟子,老儒生是老祖宗许寂的老朋友。 可现如登山的这位,却和剑山没有半点关系了。 只不过这位新上山的客人,不是观主。 是个拿着桃花枝的白裙女子。 是个境界修为在太清境的道门修士。 以至于这位面容出众的姑娘上山之后差点就被谢陆一剑给斩了,要不是柳依白死死按住,说不定那柄名剑小雪,就要穿过那白裙女子的胸膛,无论她有多少法器傍身,都拦不住剑术冠绝山上的谢陆一剑。 一剑不成的谢陆皱着眉头返回破庙,不想去看这个女子,于是便只是剩下了柳依白和李扶摇和她打交道。 最后在这姑娘自报家门之后,倒是让柳依白一惊。 叶笙歌?! 这位看起来神神叨叨拿着一枝只有枝叶的桃花枝就是那位名扬山河的道种? 这一下子,就连柳依白都想着要不要一剑直接将这位道门的未来给斩了,可一番天人交战之后,柳依白终究是觉得做不出这种事情,于是郁闷的回到破庙里独自饮酒,这一次切切实实就把这位道种留给李扶摇打交道了。 李扶摇有些摸不着头脑,只不过之前也是听过不少这位道种的名字,最早的时候是在周国的白鱼镇,青槐告诉他要去寻这位道种,参加梁溪道会,在道会上挑战她。因此李扶摇对叶笙歌说的第一句话,无关这位道种,只是在问青槐。 叶笙歌平静开口,解答李扶摇的疑问。 李扶摇知道青槐没事之后,松了一口气,然后就不知道要说些什么了,干脆就懒得说了,对于这位很有可能是现如今这座山河里年轻一代最强者的道种,李扶摇竟然是觉得还不如练练剑。 最后李扶摇无趣的坐在破庙前的大青石上,拿出一块布条,擦拭着自己的那柄青丝。 叶笙歌不知道为什么,没有选择立即上山,反倒是来到了李扶摇不远处,仰起头说道:“我要在这破庙前种上一颗桃花树。” 李扶摇皱着眉头,没有答应。 叶笙歌平静说道:“我可以送你一件法器,品阶不会低。” 李扶摇还是摇头,“我们剑士,一剑足矣。” 叶笙歌想了想,似乎是想在这剑山脚下种桃花的念头十分强烈,于是便将那柄木剑桃花取了出来,“我用这柄桃花来换!” 说得斩钉截铁,不容置疑。 李扶摇看了一眼那柄木剑,还是摇头。 他没看出来那柄桃花的好坏,就算是想要,可这在破庙前面种桃花这种事,也不是他说了就算了的,这怎么也要征求两位师叔的意见。 第(2/3)页